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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是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裁判重要考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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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nwen.mobi 发表于 2025-12-4 10:08:1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小浩今年八岁,父母打离婚官司,都想要他。

法官问小浩,想跟爸爸还是妈妈。小浩不说话,过了好半天,小声说,不想让爸爸来接我。

这话听着不对劲。法官翻案卷,没写家暴。但孩子不会撒谎。

调查之后发现,爸爸不打妈妈,也不打小浩,但辅导作业的时候经常失控,拍桌子、摔东西、吼孩子,有几次差点动手。小浩怕得不敢回家。

案子最后判给了妈妈。

这事得单拎出来说:家庭暴力,不光是打配偶。

以前很多人觉只要不打孩子,两口子打架不影响孩子跟谁。现在变了。司法实践里,配偶之间的家暴,是判定抚养权的重要指标。

道理很简单:一个人能对伴侣动手,情绪控制能力大概率有问题。孩子在他身边,难保不会成为下一个目标。

法院内部有个共识:家暴者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。不是因为惩罚施暴方,是为了保护孩子。

有组数据能说明问题。某基层法院抽了一百件涉及家暴的离婚案,其中七成以上,抚养权判给了非施暴方。剩下那些判给施暴方的,大部分是对方主动放弃,或者确实没有抚养能力。

还有一个细节容易忽略。有些家暴发生在离婚之后。

一对夫妻离了婚,孩子判给女方。男方探视期间多次殴打前妻,当着孩子的面。女方申请中止探视权,法院直接批了。

理由是:目睹家暴对未成年人是心理创伤,属于对子女权益的侵害。

现在不少判决书会明确写这一条。孩子就算没挨打,光是看着父亲打母亲,那种恐惧、无助、对安全感的摧毁,足以构成抚养权变更的正当理由。

家暴不是家务事。在裁判孩子跟谁这件事上,它往往是那个决定性的砝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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