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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黄走了。95岁,摔一跤都能要命,何况是让辆货车给撞了。
倒车那一下,司机梁某清立马打了120,人送进医院,肋骨断了几根,脸上、脚上都有骨折。住了三个月院,病情反反复复,最后家属放弃了插管抢救。法医鉴定写得清楚:老爷子年纪太大,一身慢性病,车祸伤只是诱因,自己身体扛不住才是走人的主要原因。
责任认定很简单。交警说,倒车没看后头,司机全责。法庭上保险公司喊冤,说主因是老人自个体质,凭啥让我们全赔?法官没搭理:体质弱不是受害人的错,不能替司机挡责。最后判赔60万,保险公司掏了。
民事赔完,刑事来了。撞死一个人,负全责,这就是交通肇事罪。梁某清有自首,检方建议一年二个月,法院照判。儿子想不通:钱赔了,又不是故意撞人,连谅解书都没拿到手,为啥非坐牢不可?
判决书上那一杠写得很清楚:交通肇事罪,致一人死亡,负事故全部责任。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下。有没有谅解书,差距能拉到缓刑和实刑之间;赔不赔钱,又关乎量刑轻重。可惜老黄家人从头到尾没松过口,儿子提着水果去道歉,对方不收。
案子后来有了转机。广东省高院发了再审决定,话讲得很重:“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,量刑明显不当”。再审还没开,结果没人知道。卡车司机群里都在转这消息,有人替梁某清喊冤,说这六十万买不回三个月刑期,太亏。
开车的人都懂,倒车盲区,谁没个走神的时候。只是一旦出了人命,法律就不讲“万一”,只讲“责任”两个字。老人没了,司机判了,保险赔了,再审又悬在半空——一桩事故里的所有人都卡在那儿,谁也下不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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